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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州】新车为展车 法院如何判
本报博乐讯 (记者齐丽格尔 通讯员恽婵) 近日,博乐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情绪疏导的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5日,记者从该院获悉,去年8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博乐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袁某某在购车时明确要求购买“全新”车辆,但交付后却发现车辆是长期停放在展厅的展车。袁某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主张解除合同,退还部分购车款并赔偿双倍定金损失。然而,被告辩称展车也属于新车范畴,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存在假冒伪劣问题或故意欺诈行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袁某某遂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米贤凤接手案件后,倾听双方诉求,从法律和情理两个角度为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应明确标的物的质量、履行方式等条款。展车虽未被使用,但长期停放可能影响车辆状态,与消费者预期的“全新”车辆存在差异。针对案件实际情况,法官提出调解方案,建议汽车销售公司对袁某某适当补偿,同时,袁某某放弃部分赔偿诉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当庭履行,纠纷圆满化解。
米贤凤说:“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条款。本案中,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车辆状态,而销售方也应如实告知车辆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