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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康养旅游促进条例
(2024年8月21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康养旅游资源,推动康养旅游区域协同,促进自治州康养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康养旅游的规划引导、产业发展、资源保护、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特殊地域旅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康养旅游是指充分利用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及中医药文化、医疗科技等康养资源,推进相关产业深度融合的新型文旅发展模式。
第四条 自治州康养旅游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实行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康养旅游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康养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康养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考核机制和康养旅游区域经济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推动康养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康养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体广旅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康养旅游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康养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培育和扶持康养旅游行业组织,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交流和协调作用,激发行业活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康养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康养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文明康养旅游公约,共同维护康养旅游秩序,保护康养旅游资源。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态康养资源禀赋、特色历史文化、旅游发展产业现状等,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联动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康养旅游专项规划。并对康养旅游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康养旅游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康养旅游专项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康养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康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景区电力及配套设施、通讯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游客中心、休闲驿站、交通集散服务设施、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促进康养旅游设施改造升级。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康养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温泉、森林、草原、沙漠、生态农业等自然资源,丝路古道、草原游牧、西迁戍边、特色美食等文化资源以及特色医药资源,综合开发康养旅游产品、康养旅游线路和精品赛事活动,推动康养旅游产品专业化、品牌化。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康养旅游与传统农牧业、现代产业融合发展,将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新能源、畜产品、特色果蔬、现代物流等产业与城市商贸、文创、会展、节庆相结合,培养集游客参观、科普教育、购物体验等多位一体的新型康养旅游业态。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温泉地热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沙漠资源、冰雪资源、生态农业等资源,建设生态旅游观光区、避暑度假区、康养旅游休闲型景点、健康养生养老机构等各种类型康养基地,开发观光游憩、休闲度假、康复疗养等康养旅游项目。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药食同源康养产品,培育高端中医医疗、养老养生、养心养颜等康养旅游品牌。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协调指导等措施,依托优质生态资源和特色村镇,促进乡村康养旅游项目建设,开发户外拓展、山地运动、森林康养、温泉度假、民俗体验、农耕体验、生态教育等乡村康养旅游产品,推动乡村康养旅游规范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
鼓励成立乡村康养旅游合作社,开展乡村康养旅游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体广旅、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保护与传承,推动中医药产业与康养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利用自然资源发展康养旅游产业的,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相关区域整体性和自然景观特色,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保证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地域和历史文化,打造城市文化品牌,鼓励具备历史传承、地域特色、民族风情的乡村建设民俗博物馆,丰富康养旅游文化内涵。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冰雪旅游,鼓励开发娱乐性、体验性冰雪旅游项目,支持冰雪风情、冬捕等节庆活动、拓展冬季康养旅游业态。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推动发挥旅游经营者在投资康养旅游设施、开发康养旅游产业、创新康养旅游产品、扩大客源市场方面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康养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康养旅游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康养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康养旅游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企业和康养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社会资本以经营权转让、股权合作、合资等多样化融资合作方式投资康养旅游产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康养旅游发展用地,保障重大、重点康养旅游项目,康养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康养旅游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工作机制,建设高素质康养旅游人才队伍。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和培训与康养旅游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快康养旅游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康养医学、养老护理和乡村社区等旅游人才的培养。推进旅游智库建设,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完善引进的高端紧缺人才服务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康养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气象和地质灾害监测,建立康养旅游风险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提升康养旅游安全保障能力。
文体广旅、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环境保护、气象、通讯、水利、林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对其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保障安全运营,提高康养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康养旅游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开发综合性康养旅游智慧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康养旅游信息查询、消费警示、安全预警、投诉救援等服务,推动实现康养旅游服务、旅游体验和旅游营销的智慧化、信息化。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体广旅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利用专业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商贸会展等活动以及新媒体、新平台,开展康养旅游推介,宣传、推广康养旅游形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康养旅游形象、旅游资源、旅游文化、旅游产品以及文明旅游等公益宣传推广。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体广旅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康养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加强对康养旅游市场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负有康养旅游促进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