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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州】租下厂房未实际使用也要付租金
□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苏·莎仁娜
近日,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年4月,阿拉山口某公司与某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阿拉山口某公司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内一间2000余平方米的厂房租给某国际贸易公司,租期为2023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合同中明确,该公司若提前解约,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阿拉山口某公司,并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然而,直至租期结束,某国际贸易公司始终未按约支付租金。阿拉山口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租金36万余元以及产生的10万余元违约金。
庭审中,某国际贸易公司辩称,因开展业务所需手续未办妥,其从未实际使用涉案厂房,请求阿拉山口某公司减免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阿拉山口某公司已依约交付租赁物,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国际贸易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实际使用厂房,且未按合同约定提前解约,其抗辩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法院判决某国际贸易公司向阿拉山口某公司付清租金及违约金共计4745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