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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伪造变造证据案件
本报博乐讯 (记者齐丽格尔 通讯员恽婵) 3月5日,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因擅自涂改、伪造证据,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落得“聪明反被聪明误”的闹剧。
据了解,李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此前张某向李某介绍某投资平台一款理财产品,称收益稳定且自身已获返利,还专门出具保证书,明确承诺李某投资可保本,若无法回本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后双方因投资事宜产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
为占据诉讼有利地位,李某对案涉保证书原件擅自涂改、添加,标注“保证书(借款人)”“借款人就是保证人”,还补充备注“3000U合人民币21600元,1U≈7.2人民币”(“U”为加密虚拟货币单位,常见于网络投资平台,非法定货币)、“还款日期自借款日60天内还清”等关键信息,刻意将保本承诺篡改得更具借款指向性。需注意,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同时,李某还在篡改原件后复印,又在复印件上继续添加内容、重复复印,最终将多次篡改的复印件当作原件提交法庭,企图蒙混过关。
庭审举证质证阶段,承办法官发现李某提交的所谓“证据原件”存在异常,纸张质感、字迹清晰度均不符合原件特征,核查后确认该证据为复印件,且有明显涂改、添加痕迹。法官当即询问李某,其坚称证据为原件且未做修改,直至法官宣讲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篡改证据的法律后果后,李某才承认行为,却仍辩解只是添加了“客观事实”,并未违法。
博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擅自修改、添加证据内容,将复印件伪装成原件提交法庭,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且其涂改、添加的内容直接关系案件核心事实认定,严重影响司法裁判公正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并明确其篡改证据的行为涉嫌违法,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诉讼活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司法裁判的核心依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博乐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孟明说,“擅自修改、添加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属于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会导致证据不被采纳、诉求被驳回,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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