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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营运车辆出事故,停运损失“谁买单”?
本报精河讯 (通讯员张艳) 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受损维权案件。
白某驾驶的货车在精河县城镇某路段与迪某停驻的营运车辆(出租车)发生碰撞。迪某的出租车因事故受损,停运维修共计5天,涉及赔偿数额产生了纠纷,迪某遂将白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迪某认为其营运的车辆停运期间给他带来经济损失,白某与保险公司应对损失进行赔偿。而白某则认为自己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由此主张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相关代理人提出抗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白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应对此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财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迪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致使其财产权益受损,要求被告承担停运期间损失,于法有据,精河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责任承担问题,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停运损失属于免赔范围,且在白某投保时,已通过书面提示及条款说明等方式,充分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示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生效的规定,保险公司无需对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法院庭后调解,白某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向迪某支付赔偿款。
法官提醒,经营性车辆因事故无法运营产生的损失,属财产侵害,合理部分受法律支持。商业险是否赔付,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有无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若已履行,由实际侵权人赔偿。此外,营运车辆车主应依法依规运营,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需尽快送修并跟进维修进度,若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无法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