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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十年间与女儿少有来往,老父亲主张赡养费能获支持吗?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 (记者张蕾 通讯员古力巴哈尔·买买提江) “10年前,父亲抛下我和母亲,现在他老了想起来要赡养费,凭啥?”2日,博乐市市民王某说。
2月初,王某和父亲老王因赡养费纠纷对簿公堂。
2014年,王某的父母因感情破裂离婚。当时,王某已经成年。自父母离婚后,王某一直与母亲生活,多年来父亲与她们来往甚微。
如今,70多岁的老王身患疾病,没有固定住所,靠3000多元的退休金维持生活。为此,老王向女儿王某寻求帮助,均被拒绝。
今年2月,老王将王某起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女儿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
博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孟明说,赡养纠纷属于典型的家庭纠纷,情感多于理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隔阂是日积月累形成的,只有让双方打开心结,方能真正化解矛盾。”孟明说。
结合老王的经济收入和身体状况,办案法官与王某面对面谈心,让其明白赡养父母不仅是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办案法官告诉王某,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最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王某同意,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每月支付老王500元赡养费,并表示愿意与父亲保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