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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州】州水利局严肃查处一批水事违法案件
本报博乐讯 (记者陈亿文 通讯员巴音托哈) 8月16日,记者从州水利局了解到,今年,博州水利系统严肃查处了一批水事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全州水事秩序安全稳定。
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从今年全州水事违法案件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并面向社会公布。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2023年6月18日,博乐市水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乌图布拉格镇一牧场发现有人在使用一眼封停的机电井。经调查,代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启用封停机电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该井为博乐市水利局依法封停的一眼机电井,设立了封井标志,代某某明知该机电井已被水利局封停,无视封井标志擅自取用该井水,其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有关部门依法对代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
警醒提示:办理取水许可证是为了对取水主体进行登记和备案,明确水权和水责,并对取水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州水资源总量有限,地下水资源紧缺,必须严格遵守水资源取水许可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行为。2023年4月1日,博乐市水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小营盘镇哈热根特托哈村发现有人正在凿井。经调查,刘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凿井,现场已凿井100余米,该机电井取水目的是用于养殖灌溉,刘某某无法提供相关凿井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属于违法凿井取水,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对刘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2023年4月4日,温泉县水利局水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温泉县塔秀乡冬都布拉格村唐某某正在庭院里凿井,凿井20米,取水用途为人畜饮水、浇灌菜地,该取水户供水管网已覆盖。经调查,唐某某无法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取水许可证明材料,属于违法凿井取水,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对唐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警醒提示:依法依规加强凿井取水管理,是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我州水事秩序的具体措施。单位或个人凿井取用地下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批后才能凿井取水。
破坏取水工程设施行为。2022年12月5日,州水利局水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某某村机电井因出水量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新一眼机电井,该村取得了更新机电井的相关批复文件,但为了凿井需要,擅自将机电井的计量设施拆除,弃置一旁。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破坏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对该村处以罚款人民币 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醒提示:机电井计量设施属于取水工程设施之一,安装计量设施是为了避免浪费、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水资源,按照计量缴纳水资源费,也是维护水资源生态和地下水采补平衡,守住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具体措施。取水工程设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若有违反,则违法必究。